宁夏回族自治区发改委近日发布的《关于促进储能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提升容量租赁比例。支持容量(功率*时长)超过电化学储能容量2倍及以上的长时、安全、高效储能建设,新能源企业与该类储能签订租赁合同时,按其功率的1.2倍折算配储规模。
《中国能源报》记者注意到,今年以来,已有宁夏、江苏、河南、河北等多省区力推独立储能容量租赁机制。在业内人士看来,随着储能容量租赁模式的推广,未来越来越多的新能源电站或通过容量租赁形式配置储能。不过,当前该模式规模较小,仍需支持政策、市场机制进一步完善。
旨在提高利用率
今年6月,江苏省发改委印发的《新型储能项目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明确,建立容量租赁机制。需要配建储能容量的新能源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可在省内租赁或购买独立新型储能项目容量的方式落实配建储能要求,相关价格和费用由各投资主体自主协商确定。独立新型储能项目容量在江苏电力交易中心统一登记并公开信息,供新能源企业租赁或购买使用,并鼓励签订与新能源项目全寿命周期相匹配的租赁协议或合同。
河北省发改委日前发布的《关于促进独立储能加快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提出,为促进新能源配建储能集约、高效、安全发展,自2024年9月30日起,未开工新能源项目需配建储能的,鼓励优先通过租赁方式配置储能,不再单独配建容量低于10万千瓦/20万千瓦时的储能设施。独立储能可在同一省级电网区域向新能源项目出租容量,不受市域限制。
业内人士认为,目前新能源配储方式愈发灵活,储能容量租赁逐渐成为新型储能项目的重要运营模式。这个模式允许新能源项目通过租赁方式获取储能容量,而无需单独建设小规模储能设施,从而提高储能资源的集约、高效性和安全利用程度。
华南理工大学电力学院教授陈皓勇在接受《中国能源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各地新能源强制配储机制下,部分地区储能难以实现优质高效利用,储能租赁容量可改变这一窘境,未来发展前景广阔。
中国新能源电力投融资联盟秘书长彭澎向《中国能源报》记者表示:“新能源配储往往按照成本最低方式采购储能设备,主要因为新能源企业通常不指望储能电站赚取高额利润,而是将其成本支出完全加在新能源电站的成本之中,视其为满足政策要求的辅助手段。所以,购买设备价格越低越好,但这就导致部分设备质量不佳,埋下事故隐患。”
“相比之下,租赁独立储能仅需支付租金,能够使投资方采购到更好的设备,提高充放电效率,并在电力市场中获得更好表现。”彭澎认为。
收益有待观察
据了解,目前国内独立储能电站的收益主要源于四种方式,即容量租赁、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容量补偿。
有业内人士指出,随着储能容量租赁模式落地推广,或有越来越多风光电站选择通过租赁容量完成并网指标。不过,虽然储能容量租赁电站具有较高的灵活性,且适应性强,可以根据用电需求进行调整,但储能容量实际租赁价格与指导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且实际租赁年限较短。
“目前看,各地主要推广储能容量租赁,可间接提高储能设备质量,以预防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发生。然而,独立储能目前面临的主要瓶颈是租赁周期普遍较短,导致相关项目的成本回收难以完成,盈利情况不够稳定。因此,企业投资意愿并不高,致使当前储能租赁更多是在大集团内部消化。”彭澎坦言。
一位资深业内人士向《中国能源报》记者表示,储能容量租赁利弊均有,应因地制宜,收益仍是关键问题。虽然容量租赁提供了一定灵活性,但租赁规模、时长也很重要,其可控性也值得观察。“若无其他优惠政策扶持,与其他储能盈利方式相比,最终收益或相差并不多。”
做好顶层设计
伴随容量租赁市场化脚步加快,独立储能或将进入高速增长期,进一步推动储能行业走向规范有序。
在陈皓勇看来,想要更好地发展储能容量租赁模式,以代替强制配储,关键在于做好顶层设计。“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支持政策,做好总体规划,创新体制机制。”
“整体看,租赁模式相较于强制配储接受度更高,对系统整体效益也有显著提升,但具体收益与价格政策、市场机制、计量结算方式等都有关系,目前尚未明确。”陈皓勇表示。
业内人士认为,储能容量租赁机制依赖政策引导。针对当前独立储能租赁周期普遍较短的问题,可以探讨延长租赁周期的可能性。通过延长租赁周期,储能项目的回收期有望缩短,从而提高项目的盈利能力和投资吸引力。例如,宁夏明确,新能源场站通过容量租赁配储的,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年。自建或签订多年(3年及以上)租赁合同的新能源场站,增加优先发电计划安排。
另外,在推进储能容量租赁市场时,需要关注实际租赁价格与指导价格的差异,并探索合理的价格机制,以促进储能市场健康发展。“未来希望储能的收益能够尽可能稳定,以激励更多第三方投资进入市场。”彭澎认为。(杨梓)
责任编辑:余璇
来源:中国能源报